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安办事处于年2月18日,与谭某签订了《广安市信合大楼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年12月25日至年6月25日。谭某将该大楼租赁后,与朋友成立了广安帝豪大酒店,谭某任执行懂事兼总经理。
年,四川农村信用联社广安办事处(以下简称联社广安办)接上级决定,在广安筹备设立新机构,准备对信合大楼进行重新装修,用于新设机构作为办公场所使用。因此在租赁合同即将到期之前,联社广安办多次向谭某极其公司帝豪大酒店发函,提醒租赁合同即将到期,要求谭某按照合同约定,如期移交信合大楼房屋及相关设施,但谭某在收到函后未依约进行腾退准备和按期退场,直到年6月26日租赁合同期满,谭某依然霸占该大楼使用至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联社广安办将谭某以及广安帝豪大酒店告上了法庭。
年8月3日,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联社广安办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谭某和广安帝豪大酒店立即从广安市信合大楼西北半层和一楼、四至九楼房屋中搬离,并承担租赁合同到期后非法占有和使用原告大楼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法庭上,原告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也提出了反驳意见。鉴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广安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被告广安帝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搬出承租原告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安办事处的广安市信合大楼二楼西北半层和一楼、四、五、六、七、八、九楼房屋;二、被告广安帝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安办事处因超期占有和使用租赁房屋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损失按上年度租金81.19万元/年标准计算,从年6月26日至实际返还租赁房屋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安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由被告广安帝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为何被告迟迟不肯搬离诉争大楼,背后有何隐情?详情敬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