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婺源村官挪用2百万公款用于*博获刑15年
本报婺源讯
詹菊生、夏昊报道:因挪用公款200余万元,村官程某被判有期徒刑15年。6月28日,婺源县人民法院受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宣判了这一终审裁定。这是今年3月13日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和宣判的一起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的村官犯罪案件。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程某利用管理村小组集体资金之便,私自挪用人民*府发放给村民的土地征用补偿款2187870.52元,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挪用集体资金218100.98元,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程某担任婺源县蚺城街道工作委员会上梅洲村委会民兵营长。2009年4月10日,上梅洲村委会实行
组财村代理
制度,由程某代理并接管该村委会上梅洲、大王桥、小港、岭底、仁川、下呈6个村小组的财务。按
组财村代理
制度,支取村小组账户资金,由村小组会计到程某那里领取空白借条,填写借款用途、金额、日期并签名,交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审批同意签字,程某按照借条批准的金额,开具城郊信用社的现金支票,盖村小组行*公章、组长私章、程某私章,方可到城郊信用社支取现金。然而程某代管的6个村小组的组长,为图省事和出于对程某的信任,将小组公章、个人私章都交程某保管。2011年2月起至2012年7月,程某先后111次私自使用村小组公章、村小组组长私章、本人私章在空白的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上盖章,擅自将上梅洲、大王桥、小港、岭底、仁川5个村小组在婺源县农村信用社城郊分社账户上共计2405971.5元取出用于个人*博,案发后无法归还赃款。
责任:李禾